落实优秀检察建议
时间:2023-03-30
来源:第三检察部
作者:张卉
编辑:张卉
录入:张卉
审核:胡文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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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察建议审核仅指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
咨询内容 高检院《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》,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“检察官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起草的检察建议书,报送检察长之前,应当送本院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门对检察建议的必要性、合法性、说理性等进行审核”。根据第十一条规定,是指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,并没有说明再审检察建议、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、公益诉讼类检察建议、其他类型的检察建议需要法律政策研究室审核备案,是不是就意味着只有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需要政研室审核,其他类型的检察建议由各部门自行制发。 个人意见 (理由和依据) 个人意见:高检院《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》,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“检察官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起草的检察建议书,报送检察长之前,应当送本院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门对检察建议的必要性、合法性、说理性等进行审核”。我们应该严格按照规定,只有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需要政研室审核,其他类型的检察建议由各部室自行制发。 咨询人: 偃师市院 刘建鹏
咨询时间 2021-01-05
解 答 人: 河南 李涛
解答意见: 您好!很高兴与您探讨“检察建议审核仅指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”问题。这一问题网上已有解答,可以参考。
高检院《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》,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“检察官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起草的检察建议书,报送检察长之前,应当送本院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门对检察建议的必要性、合法性、说理性等进行审核”。第十一条规定,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社会治理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、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:(一)涉案单位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、不落实,管理不完善,存在违法犯罪隐患,需要及时消除的;(二)一定时期某类违法犯罪案件多发、频发,或者已发生的案件暴露出明显的管理监督漏洞,需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管理监督工作的;(三)涉及一定群体的民间纠纷问题突出,可能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者恶性案件,需要督促相关部门完善风险预警防范措施,加强调解疏导工作的;(四)相关单位或者部门不依法及时履行职责,致使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存在损害危险,需要及时整改消除的;(五)需要给予有关涉案人员、责任人员或者组织行政处罚、政务处分、行业惩戒,或者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司法责任的;(六)其他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。根据第十一条规定,并没有说明再审检察建议、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、公益诉讼类检察建议、其他类型的检察建议需要法律政策研究室审核备案,只有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需要政研室审核。应该说这一规定是明确的。个人赞同您的观点。 仅供参考。谢谢!
解答意见: 您好!很高兴与您探讨“检察建议审核仅指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”问题。这一问题网上已有解答,可以参考。
高检院《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》,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“检察官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起草的检察建议书,报送检察长之前,应当送本院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门对检察建议的必要性、合法性、说理性等进行审核”。第十一条规定,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社会治理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、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:(一)涉案单位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、不落实,管理不完善,存在违法犯罪隐患,需要及时消除的;(二)一定时期某类违法犯罪案件多发、频发,或者已发生的案件暴露出明显的管理监督漏洞,需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管理监督工作的;(三)涉及一定群体的民间纠纷问题突出,可能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者恶性案件,需要督促相关部门完善风险预警防范措施,加强调解疏导工作的;(四)相关单位或者部门不依法及时履行职责,致使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存在损害危险,需要及时整改消除的;(五)需要给予有关涉案人员、责任人员或者组织行政处罚、政务处分、行业惩戒,或者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司法责任的;(六)其他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。根据第十一条规定,并没有说明再审检察建议、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、公益诉讼类检察建议、其他类型的检察建议需要法律政策研究室审核备案,只有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需要政研室审核。应该说这一规定是明确的。个人赞同您的观点。 仅供参考。谢谢!